为确保人口普查工作质量,实现户籍信息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省公安厅决定自即日起至9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期间,民警将通过上门、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对户籍登记信息进行核对。
有以下八种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新生儿应及时登记户口: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随父或者随母登记落户。
死亡人员、应征入伍服现役人员、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应主动申报注销户籍:居民死亡未注销户籍的,家属或者相关人员应持死者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死者户口注销;应征入伍服现役未注销户籍的,本人或者家属应持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加入外国国籍人员,应持外国护照,主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注销户口通知单》,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无户口人员可依规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登记:各类无户口人员(具有中国国籍)可持相关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咨询、申报,依法依规登记户口。
年满16周岁人员应尽快办理居民身份证:年满16岁人员请迅速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采集录入照片并办理居民身份证。
重复虚假户口应依法依规办理注销:凡有重复户口(一人多户)、虚假户口的居民,请立即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重复户口、虚假户口注销手续。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将按规定调查处理。
人户分离人员、集体户人员应主动核对信息:人户分离人员请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等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进行户口信息核实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应申报变更、更正: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如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或登记项目错误需要变更、更正的,请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变更、更正。
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主应主动登记信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公民出租房屋的,请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