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政策法规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2/28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为师生员工提供一个安全、和谐、稳定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的安全管理包括校园治安管理、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校园车辆管理、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校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三个校区,具体包括校园范围内的治安、道路交通、车辆管理、大型活动、公共活动、危险品等在内的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五条 安全保卫工作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职责,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第六条 维护校园治安秩序是每个师生员工义不容辞的责任,人人都要关心校园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创造一个安静、祥和的校园氛围。

第七条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及突发事件,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向学校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保护好现场,并积极配合公安、保卫部门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区建设或者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中成绩显著者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条 加强法纪、安全教育。对师生员工、家属及在校的临时工经常进行法纪、安全教育,使之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以减少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对有不良行为习惯和有轻微违法行为人员,要认真做好帮教工作。维护好文化广场、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及其他易发案部位的治安秩序,搞好管理。坚决同少数的打架斗殴、黄赌毒、偷摸等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以及珍贵文物、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等管理规定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责任落实到人。防止火灾和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对重要教学、生活设施、仓库、办公大楼、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印鉴、贵重物资、仪器设备的地方,以及其他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加强安全防范,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安全。

第十二条 经常进行安全检查。重点要害部位的领导或治安、防火责任人,要经常检查,并按公安、消防部门的意见,认真整改事故隐患。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积极加强侦察破案,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

第十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破坏学校的土地、校舍、工厂、农场、设备及其它设施,或者进行有损学校权益、影响教学秩序的活动。

(二)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持有效证件在校门登记,未经许可不得入校。严禁翻墙、爬门,或者盗用、冒用其他人证件混入学校。

(三)国内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并经校宣传部同意。外国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校采访,必须持有省或市政府外事机关和港澳台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前与学校有关部门联系,并经校宣传部允许后,方可进校采访。

(四)进入校内的外来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如有违反,师生员工有义务向学校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责令其离开学校。

(五)严禁携带各种凶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经批准允许的除外)进入学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范围的枪械、刀具。

(六)学校门卫有权对出入校园的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

(七)严禁在校内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殴打师生员工或者进行其他非法活动。

(八)严禁无理纠缠学校领导,扰乱教学、科研、工作、生活和公共场所秩序。

(九)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各种反动、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维护校园稳定。

(十)严禁盗窃、哄抢、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财物。

(十一)严禁窝藏、销毁、转移或者购买赃物。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管理

(一)坚持校园值班巡逻制度,组织专(兼)职巡逻队伍,加大防范力度,确保公共场所安全。

(二)严禁在校园内张贴(张挂)内容反动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和宣传品。

(三)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

(四)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的文娱场所和商业网点;经允许开办的,应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不得干扰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禁止在公共场所进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有伤风化的各类活动。

(六)禁止紧靠学校围墙搞临时搭建。非经允许,不得在围墙开门。

第十五条外来人口管理

(一)工程队、建筑队的民工,校内各单位雇请的临时工、合同工(含保安员),各类短期培训班学生,以及住在校内的一切流动人口,在进校三至五天内,必须持有效证件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

(二)雇用单位应配置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教育外来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卫处有权到外来人员宿舍和工棚进行检查或者抽查,对“三证”皆无的外来人员,可依据校规将其逐出校园。

(四)各单位或职工在校内的房产,租借他人使用的,必须办理租借手续,把租借人有关情况向保卫处通报。

第三章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十八条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二十一条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量需要到保卫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20公里每小时,禁止长时间使用远光灯,禁止长时间鸣笛。

第二十三条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四条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将对车主提出书面警告。三次以上违规,情节严重的车辆保卫处有权对其进入校园进行限制。

第二十五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二十六条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二十七条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二十八条非本学校车辆,未经同意,一般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校园内禁止非教职工人员驾驶三轮摩托车进入。

第三十条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减速慢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校卫队员有权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三条非机动车存放在规定的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三十五条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训练驾驶技术和试刹车。

第三十九条学校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四十条学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四十一条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四十二条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校卫队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校卫队员询查,经校卫队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校卫队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单位的发放的出门证明和个人有效证件,报保卫处批准,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校卫队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四条本校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如有校卫队员检查应主动向门卫出示通行证,并经校卫队员核对后方可进出。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校卫队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

第四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四十六条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四十七条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部门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四十八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报警处理。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一般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一条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在学校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并严禁进入校园。(1 )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 3 )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五十三条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五十四条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学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收回通行证。

第五十六条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 校园车辆管理

第五十七条 所有进出校园的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的询查和管理。门卫有权对所有进出校园的机动车辆进行检查,有权制止可疑车辆出校。机动车辆出入校门,驾乘人员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大宗或贵重物品出校门,必须由部门、院系开出有效物品放行证明,物品放行证明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签字,经门卫检查后予以放行。对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物品,门卫有权暂予扣留。

第五十八条 以下车辆进入校园须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进入校园。

1.公交车;

2.非本校的大、中巴汽车;

3.学校因工作需要的施工车;

4.大、中、小型货车;

校属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的外来机动车辆、须由本单位或个人向校保卫处提出申请(说明进出的校门、时间、数量及行驶路线),经批准后,放行进入校园。未经批准的车辆,一律拒绝进入校园。

第五十九条 校内建筑工地施工车辆的行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十条 师生员工雇用的送货车辆,进校前需由送货人在门卫处打电话给收货人确认,并出示采购单或送货单,门卫核实并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且必须从同一个校门出校。

第六十一条 未经许可,以下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1.畜力车;

2.非法载客人力三轮车、板车;

3.非法拼装两轮摩托车;

4.非法载客残疾车(残疾人专用除外);

5.拖拉机及其它农用车;

6.《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其它车辆。

第六十二条 车辆进入校园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坚持“行人优先”原则,按校园内设置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行驶,禁止鸣笛,进出校门限速5公里/小时,校内行驶限速20公里/小时。

第六十三条 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禁止在校园内学车、练车、试车和酒后驾车。

第六十四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邮电、环卫等特种车辆,可直接进入校园。

第六十五条 校内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的来宾车辆,由主办单位事先申报,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出校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主要为本校师生员工及居住在校内的职工家属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第六十七条 车辆停放场地由学校统一管理,保卫处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他设施占用车位。如有违反,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有权清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按先后次序就近停放。

第六十九条 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划定的停车位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影响其他车辆的停放,不得影响交通。

第七十条 车主应根据国家车辆保险强制规定和本人需要,对机动车辆进行保险,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车辆停放后,应锁好车门车窗,如有随车物品丢失,责任自负。保卫处负责协助车主办理报案等事宜。

第七十一条 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禁止在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宿舍区内及其出入口、绿化地、操场、学校大门附近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机动车辆。

第七十二条 爱护停放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以及其他车辆,因过失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三条 停放车辆不得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物品,擅自携带停放的,如发生事故,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十四条 校园交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必须自觉服从管理,维护校园交通安全。

第七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服从校园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交通标识行驶和停放。对校园内机动车辆的违章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并给与书面或口头告知;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警示;第三次违章的车辆,属校内车辆的,保卫处将对该车所持的通行证取消,车主须重新申请,期间进出校门按临时车辆管理;属校外车辆的,将列入校门车禁系统黑名单,并拒绝进入校园。

第七十六条对在校园内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报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第七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对申报校内机动车通行证、门禁卡等事项必须严格把关,凡有为不符合条件车辆申报或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公共场所是人员高度集中的地方,容易发生事故,教室、报告厅、礼堂、图书馆、食堂、宿舍、体育场(馆)、澡堂等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属单位全面负责公共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

第七十九条公共场所所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结合各自情况及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十条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有效地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秩序。

第八十一条公共场所所属单位要落实各项防火措施,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明显的防火和疏散标志,保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第八十二条切实执行安全用火规定,严禁各种违章用火。

第八十三条加强电源管理,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严禁乱接拉电源,严禁各种违章用电。

第八十四条公共场所内组织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要上报保卫处备案,要安排专人负责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各项安全措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隐患。

第八十五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或各类刀具、凶器等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贵重物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要妥善保管,谨防丢失、失窃。

第八十六条进入公共场所应文明礼貌,遵守各公共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哄闹、赌博、酗酒、损坏公私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八十七条发生事故或案事件,及时上报,并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章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八十八条各类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必须符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遵守校纪校规,有利师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八十九条凡涉及校内人员500人以上及外单位来我校进行各类商业、文艺、体育、培训、考试、报告会等非教育类活动均为校园大型活动。

第九十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主要部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大型活动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十一条下列活动按照相关规定举办,可不需履行申报手续。

(一)各院系各部门组织的单位内部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

(二)学校主管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主要由教师、职工参加的学术交流、工作研讨等教育活动。

第九十二条各类大型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组织者和责任人。

第九十三条校内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校内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必须是学校的有关部门,校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在学校举办大型活动;

(二)活动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校内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必须对活动的安全负总责,必须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任明确,措施有效;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相关要求;

第九十四条学校宣传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活动内容;邀请校外团体、个人来校开展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向宣传部门提供被邀请者的详细情况及所开展活动内容。

第九十五条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要准确,原则上安排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和正常教学活动。

第九十六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依法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大型活动应当在举办活动预定的三日前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保卫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与答复。不予答复的要说明理由。

第九十七条举办大型活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河南牧业经济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

(二)校外主(承)办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三)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确定提供活动场地的证明;

第九十八条校保卫处审核、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四)治安缓冲区的设定及其标示;

(五)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六)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七)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九十九条根据“谁组织、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和活动场所的主管者是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负有保护国家财产、人员安全,维护校园秩序的主要责任;保卫处负有协助、检查、督促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责任。

第一百条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者应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

(三)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现场秩序维护安全工作人员,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四)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须的物质保障;

(五)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六)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

(七)接受学校保卫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在室内举办群体活动,参加人数不得超过建筑设计容许人数,同时活动场所需达到如下安全要求:

(一)场所建筑与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

(二)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三)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停车设施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一零二条学校保卫处作为大型活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申请材料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二)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改正;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

(四)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它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理。

第一零三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一零四条大型活动主办者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变更大型活动举办地点、内容的,由校保卫处予以取缔。

第一零五条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校保卫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对严重危害校园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强行带离现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报请公安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零六条各院系各部门主办大型活动没有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审批、备案的、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零七条校保卫处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校内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品管理

第一零八条为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存放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第一零九条存放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应制订相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第一一零条存放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要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

第一一一条存放使用危险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一一二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需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一一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单位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第一一四条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才能上岗,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定期检查,严加保管。

第一一五条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缺损、误领、误用,如发现上述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保卫处报告。

第一一六条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须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一一七条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一一八条危险品应严加保管,严禁外人进入危险品仓库内,工作结束离库前应进行安全检查,一旦丢失、被盗时,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保卫处报告。

第八章附则

窗体顶端

第一一九条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一二零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河南牧业经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下一条: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平安校园”建设实施方案

河南牧业经济学院保卫处 北林校区值班电话 65765110